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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3月10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参与制造南京大屠杀的原日军第六师团师团长谷寿夫做出判决:“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回顾75年前的这场审判,当时经历了怎样的波折?庭审现场又出现了什么情况呢?

谷寿夫在审判席上

搜集证件数千件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谷寿夫被定为乙级战犯、南京大屠杀主犯,并于1946年被引渡到南京接受审判。

对于这个杀人魔头而言,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他绝对不会低头认罪。因此开庭前,庭长石美瑜在中华门外的一个区公所内设立了临时调查庭,对日军攻陷南京后,在城内外实行惨绝人寰大屠杀的经过进行彻底而广泛的调查。

中华门一带是谷寿夫的第六师团驻扎地和防务区,1947年1月29日和31日,石美瑜、叶在增等人前往中华门外遇难者丛葬地,挖掘出堆积如山的白骨,累累尸体中,有弹伤和刀伤的痕迹,其中有男有女、有老有幼……

法庭先后走访了数百人次的被害幸存者和受害者亲属以及广大目击者,搜集和征集到足以作为呈堂证供的证件达数千件。

(中央社讯)

据悉:现已搜集之物证有:

(一)南京市参议会调查南京大屠杀案之报告书及表册(有确实人证之案件计二七八四案)

(二)世界红十字会掩埋被日军屠杀之南京市民尸体统计表

(三)崇善堂掩埋被日军屠杀之南京市民尸体统计表

(四)外交部罪证审查

(五)司法行政部战罪审查表

(六)曼彻斯特导报驻华通讯员田伯烈(Timeercy)[Timperley]对于日军在华暴行之著述

(七)南京安全区档案

(八)日军自摄之暴行照片十六帧

(九)红十字会医务科长蒋公及处长金诵盘合著之《陷京三月记》

(十)《南京蒙耻记》

(十一)发掘之被害人尸骨三千具

(十二)日军自摄之屠杀影片(放映作证)。

根据世界红十字会南京分会救济队掩埋组报告,自甘六年十二月廿二日至翌年十月三十日,共掩埋尸体四万三千〇七十一人。崇善堂掩埋队,自甘六年十二月甘二日至甘七年四月甘三日,共掩埋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人。上述两团体掩埋之尸体,已达十五万五千余人,其残酷罪行于此可见。

——节选自《中央日报》1947年1月19日的报道

几经波澜的审判

1947年2月6日至8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黄浦路口励志社礼堂(现中山东路307号)对谷寿夫案进行为期3天的公开审判。

一开始,石美瑜就宣布,把从中华门外雨花台万人坑里挖掘出来的被害者颅骨搬出来。几位法警从房间里提出几个麻袋,一颗颗颅骨从布袋里露了出来,分布了一桌子,分别是刀砍、枪刺、中弹致死。

看到这些无辜被害同胞的尸骨,法庭内顿时响起了一片嚎啕哭声,要求惩办战犯谷寿夫的喊声此起彼伏。谷寿夫进入法庭,就被这些颅骨震住了,他走到桌子边,低头看了好一阵,但是很快,又恢复镇静,开始诡言狡辩,推卸责任。

现场,法庭传讯80多名证人到庭作证。他们中,有孤苦伶仃的寡妇、失去儿子的慈母、虎口逃生的受害者,不同身份、不同年龄,却异口同声地痛述着侵华日军的暴行及目击的惨状。

无论到场的证人说什么,证物有什么,谷寿夫就是使劲地摇头,一律咬紧牙关说这事没发生过。就这样,在法庭的一边,证人流着眼泪在控诉;而另一边,谷寿夫轻蔑地摇头,说:“绝不可能!这种事,我怎么不知道?”

这时,一本相册被送上法庭,放在谷寿夫的面前。

相册的封面是两颗滴着血的红心,一把刺向他们的军刀,还有一个很大的“耻”字。里面一共有16张照片,全部都是日军自己拍摄的屠杀中国人民的照片,由南京居民罗谨和吴旋两位先生冒着生命危险保存下来,作为“京字第一号证据”在现场作证。

面对这些照片,谷寿夫低着头,一句话没说……

1947年2月16日下午,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再一次对谷寿夫进行公审。

出席的证人中,有几名外籍人士。他们的见证,便是一记重磅,直击谷寿夫的要害。

金陵大学美籍社会学教授史密斯作证时,愤怒指出:“日军进城后,安全区人民承受非常之虐待,本人不得不向日本大使馆每日抗议,日人曾要求以事实证明,乃开始作报告,并将每件事实付诸抗议书中。”

史密斯教授说完之后,金陵大学美籍教授贝德士又从旁听席上站起来继续指证:“12月16日早晨,我们开始听到日军奸污妇女的事情。据我们所知有100多个青年妇女被日军劫去,其中7个是从金大图书馆劫走的,在家里被劫去的妇女更不计其数。”

金陵大学美籍教授史密斯(左)和贝德士(右)在法庭上作证

1947年2月25日和28日,法庭再次审判谷寿夫。眼看形势对自己越来越不利,谷寿夫决定传唤自己的“证人”。他提出传唤两个部下参谋长下野一霍、和旅团长坂井德太郎和日本中国派遣军总部参谋小笠原清。前两人是南京大屠杀的共犯,石美瑜拒绝传唤;后者小笠原清在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时并不在南京,证言没有参考价值。这时,大家都明白了,谷寿夫无疑是在拖延时间,他提出的证人,不是共犯,就是不在场的人。

审判现场,检方还放映了日军自己为了炫耀武力而拍摄的中华门至新街口的屠杀现场纪录片。证据确凿,此时的谷寿夫哑口无言……

1947年3月3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于午后二时继续审判谷寿夫。

最后,他摆出一副无可奈何的姿态,叹了一口气说:“服从命令是军人天职,我一向主张中日亲善,来华作战,实在是不得已。”装可怜之后,谷寿夫又恢复强硬姿态,警告法庭“不要对被告做不顾事实的裁判。”

在一个个如山的铁证面前,谷寿夫的任何辩解显得是那么苍白无力、不值一驳。

最终判决:处死刑!

这场对谷寿夫的审判,前后历时近5个月,终于在1947年3月10日,进行终审判决。庭长石美瑜以铿锵有力的声音宣读判决书:

(节选)

“在谷寿夫部队驻南京之期间内,计于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山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19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15万余具。被害总数达30万人以上。尸横遍地,惨绝人寰。其残酷之情形,尤非笔楮所忍形容。”

“会攻南京之日军各将领,共同纵兵,分头实施屠杀、强奸、抢劫、破坏财产之事实,已属众证确凿,无可掩饰。” 

“被告与各会攻将领,率部陷我首都后,共同纵兵肆虐,遭戳者达数十万众。更以剖腹、枭首、轮奸、活焚之残酷行为,加诸徒手民众迂夫无辜妇孺。穷凶极恶,无与伦比。”

——节选自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法庭当场判处谷寿夫死刑,于1947年4月26日在南京雨花台执行。

参考文献:张宪文、吕晶编《南京大屠杀史料精选(中方史料)》、北京卫视《档案:南京1937 南京审判》

编  辑:李雪琦

校  审:李  凌 赵伊汉

监  制:凌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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